崇义男子非法买卖、储存爆炸物获刑10年烟花、爆炸,易燃易爆,尚有一定的宁静隐患,更别提近百斤炸药包外加100发雷管了。克日,崇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、储存爆炸物案,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买卖、储存爆炸物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。
2013年7月,被告人赵某与钟某、罗某某一起在赣州市南康区非法开采钨矿,为开采便利,三人一起商量购置雷管、炸药。不久后,被告人赵某以1400元每箱的价钱从李某(已判刑)处购得2箱炸药,每箱约24公斤,共计48公斤,并运送至其钨矿开采点窟窿洞里隐藏,后在开采钨矿历程中使用完毕。
同年8月,被告人赵某又从谢某(已判刑)处以每发约12元的价钱购得100发雷管,并运送至其钨矿开采点隐藏。厥后赵某得知公安机关在对其举行观察后,自行将上述雷管在窟窿洞里爆破销毁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赵某为非法采矿,非法买卖、储存爆炸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组成非法买卖、储存爆炸物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。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,有悔悟体现,依法可以从宽处置惩罚;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庭综合思量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、认罪态度,故作出上述讯断。
泉源:赣州法院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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